【内涵】建法规工程法律体系专题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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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各位考生要做的,就是对之前所学的知识做串联,将一个个分散的点串成线汇集成面,最后搭建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唯有经过这个阶段,才算将之前复备考的努力开花结果。
否则,复再多,也是一堆散乱的知识点,不但容易遗忘,而且上了考场会陷入记得住,想得起,题却做不对的怪圈。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工程法规科目知识的基础。一方面,能否熟练掌握该部分知识,对后期主体知识的学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该部分也是历年考试重点关照的模块,考试频率极高。
鲁大法老师将法律体系部分的重要知识点做了系统总结,分享给各位伙伴,帮助大家将该模块内容掌握得更加系统透彻。
1.部门法法律部门
1 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2.法律规范的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法的形式含义
1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2.在我,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法的形式是制定法的形式,具体分为 7 类
1.行政法规报→全人大常委员会备案;
2.地方性法规报→ 全人大常委员会和备案;
3.市级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和 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 变通的情况;
4.部门规章报→备案;
5.地方政府规章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和备案;市级地方规章报→本级和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1.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关系。
2.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关系。
4.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性。
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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