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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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心支行 为适应人民银行机构调整和职能调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银行印章管理,总行对2001年制定的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银发2001315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附件 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人民银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5厘米,刊徽图案,外圆刊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一,由制发。 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刊徽图案,外圆刊人民银行委员会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二,由制发。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心支行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三,由人民银行制发。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委,各省会首府城市心支行委,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心支行委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刊徽图案,外圆刊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人民银行委制发。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三,由管辖分行制发。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委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刊徽图案,外圆刊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管辖分行委制发。 人民银行地市级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五,由其管辖分行制发。 人民银行地市级心支行委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刊徽图案,外圆刊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其管辖分行委制发。 人民银行县支行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六,由上一级管辖心支行制发。 人民银行县支行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刊徽图案,外圆刊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上一级管辖心支行委制发。 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需使用印章时,可由本级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代盖章。 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按照印章管理权限制发。 人民银行各司局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内设处室以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除综合处和办公室外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需刻制印章,须报办公厅室备案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制发。处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职能部门名称;处级以下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职能部门名称。 人民银行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七,由人民银行制发。 人民银行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委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刊徽图案,外圆刊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图四,由人民银行委制发。 人民银行际司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刊徽图案,外圆刊人民银行际司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制发。 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的印章,由人民银行制发。 人民银行的钢印为圆形,直径4.0厘米,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刻制钢印应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0厘米,不得于3.5厘米,刊五角星图案,外圆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该机构的法定名称。 印章所刊文字,应当使用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印章包括委组印章为圆形,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刊五角星或徽图案,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左边为民族文字,右边为汉字见附图八。 印章的材质由制发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人民银行印章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办公厅和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办公厅室应规范和加强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人民银行各司局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要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报人事司委组织部会签。书面申请要写明刻制印章的理由,并附上编办或人事司委组织部批复成立该机构的批件或人事司的三定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直属企事业单位还需附上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待办公厅领导审批同意后刻制。 印章刻制前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印章制发机构颁发印章前,应向使用机构发出启用印章的通知,明确正式启用日期。印章使用机构接到制发机构颁发的印章后,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启用印章。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前启用印章。 印章颁发时,印章制发机构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印模;取送印章的单位要派两名专管人员取送,确保印章安全。 各单位的印章由办公室或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实行AB负责制。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携带印章外出。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批准。 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奖状和证书等上盖章。严禁盖空白章。 由于使用印章机构更名及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使用机构应说明原因,向制发机构申请刻制新印章,并附废印章印模。制发机构应重新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印章制发后,使用机构应派两名专管人员在领取新印章的同时将废印章退回制发机构统一封存归档。 制发印章机构在下属机构撤销合并时,应及时收回制发的印章,统一登记封存归档。 作废印章的归档按照谁制发,谁归档的原则办理。 一作废印章档案可随时或集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定期归档是指于每年的三月底前集向各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一次;随时归档是指根据实物档案作废印章形成情况随时向各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二各单位移交作废印章档案时,应按照人民银行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归档的作废印章逐个编写实物档案作废印章目录,目录项目包括编号档号实物档案印章介质印章名称件数移交单位移交时间备注等,拟写归档实物档案作废印章情况文字说明,将归档实物作废印章档案整理完备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业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机构正式印章有所区别。业专用章按总行有关业司局的规定或经本机构领导批准后自行刻制。 如发现伪造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使用机构举报。 使用机构发生印章丢失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察;同时报告制发机构,制发机构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刻制与原印章有所区别的新印章,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公告形式声明遗失的印章作废。对于造成印章丢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事实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电子印章的密码要采取保密措施,其使用与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印章规格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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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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